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具体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我省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住宅标准继续按照《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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