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在云南省的贯彻落实,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制定了《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1.《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2.关于《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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