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红河州中浩商贸有限公司等36户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上列企业对我局拟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36户)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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