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级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蒙自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财政局:
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 号) 等相关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红河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及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红河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及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红河州财政局
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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