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4-0002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24〕53号
- 发布日期: 2024-11-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红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2022年11月28日印发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红政办规〔2022〕2号)。
2024年10月25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2022年11月28日印发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红政办规〔2022〕2号)。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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