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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该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18-12-02 信息来源: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在本行政许可实施范围。

二、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不予以许可的条件

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形式

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咨询接件窗口。(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楼内

2.网络受理

四、申请材料

船舶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依据

备注

1

审核(审查)请示文件

原件

纸质

2

2

船舶证书

原件

纸质

1

3

船舶登记申请书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1

五、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红河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许可证件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红河州航务管理处领取。

八、咨询

窗口咨询: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楼内)。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3)3733239 3733240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红河州行政审批中心监督检查科(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楼内)

电话投诉:0873-3197075

网上投诉:红河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信函投诉:红河州行政审批中心监督检查科(通讯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楼内,邮政编码:6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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