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信件归属 | 河口县 | ||
|---|---|---|---|
| 信件标题 | 失信人除名 | ||
| 内容 | 由于种种原因我被河口县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今年6月份已把相关款项打进河口县法院指定相关账户(即履行完法院要求的义务),可到现在我的名单还没被摘除,已经严重影响生活;请问河口县法院什么时候我才会被摘帽,早日过上正常生活。 | ||
| 创建时间 | 2017-09-19 | ||
回复信息
| 回复日期 | 2017-09-26 | ||
|---|---|---|---|
| 回复部门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回复内容 |
同志: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河口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徐某、惠某等十人申请强制执行刘某劳动报酬等十案,河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二初字第242号—第25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刘某立即履行义务,向徐某、惠某等十人共支付劳动报酬70006元及承担相应执行费用。但经执行,刘某仅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余款50006元至今未履行(期间,案件承办人员多次电话通知刘某到河口县人民法院接受执行事宜及进行财产申报,但其以外出筹款为名至今未到庭,未付款项也经其多次承诺给付后一再逾期)。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河口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经查阅案件卷宗、询问案件承办人员及申请人后,河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口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的信用惩戒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并将在此案之后的执行过程中,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对其规避执行,干扰执行的行为,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及对其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更正或在履行完毕义务后申请撤销。
此答复。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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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人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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