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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索引号: hhzmzzjswwyh/2026-00003
  • 发布机构: 皇冠手机APP官网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1-21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对《皇冠手机APP官网非法宗教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水平,皇冠手机APP官网委统战部、州民族宗教委拟定了《皇冠手机APP官网非法宗教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2日前反馈,恳请各族群众监督。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州民族宗教委联系。

联系电话:0873-3720881

皇冠手机APP官网民族宗教委

2026年1月21日

皇冠手机APP官网非法宗教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皇冠手机APP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提供皇冠手机APP官网辖区内涉非法宗教活动线索的群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负有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职责的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提供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类非法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二)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的,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的。

(三)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的;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四)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奉献箱、功德箱、张贴二维码等骗取钱财或者冒充佛教僧侣、道教道士、天主教神甫、基督教牧师、长老、传道员、伊斯兰教阿訇等教职人员进行开光、讲经、诵经、弥撒、追思等宗教活动或者行骗、敛财的。

(五)在未经审批登记的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在私人家庭住宅、写字楼、厂房、旅游景点服务场所、酒店旅店、餐饮服务场所、公园广场等地开展集体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挂有宗教标识、宗教宣传内容的。

(六)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的。

(七)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八)宗教教职人员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违背公序良俗的。

(九)宗教教职人员接受境外势力支配的,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行为的。

(十)宗教教职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在线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传教的;组织、参与网络法会、礼拜、弥撒等宗教活动,以及烧香、供佛、诵经、受戒、受洗等宗教仪式的;开展“禅修”“清修”“疗愈”等带有宗教色彩或者内容的网络学习培训的。

(十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

(十二)组织、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监护人默许、纵容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十三)利用培训学校(班)、夏(冬)令营、游学、研学、营会、团建、亲子活动等名义组织、招收、收留未成年人进行宗教学习或者宗教活动,向未成年人传教的。

(十四)擅自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十五)各类养生、按摩、托管、养老、医疗、夏(冬)令营、研学旅行团等经营性机构,含有宗教元素、举行宗教仪式或者聘请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活动的。

(十六)利用救灾、扶贫、帮困、助残、养老、托幼、支教、义诊、环保等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传教的,以被救助人信教作为救助条件,借机进行宣教传教、发放宗教宣传品,或者在着装、旗帜以及救助物资包装等物品上印有明显宗教标识的。

(十七)未经审批擅自跨省、州、县(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十八)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具有大型露天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

(十九)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资助、条件、便利的。

(二十)未经审批备案私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组织的,私自设立宗教活动(聚会)点的。

(二十一)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审批私自改建、新建建筑物、扩建、异地重建的。

(二十二)未经审批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二十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对财产、收入进行擅自分配的。

(二十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私自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捐赠的;未经审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10万元以上捐赠的;接受捐赠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

(二十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向信教群众进行勒捐的。

(二十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

(二十七)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宣教或者邀请州外、境外人员讲经、讲道、讲课等活动的。

(二十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私自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或者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的;非法出版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

(二十九)在广场、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

(三十)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的。

(三十一)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的。

(三十二)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超出批准、备案项目提供信息服务的。

(三十三)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州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组织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的。

(三十四)境内外国人干涉和支配我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干涉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管理的。

(三十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非法宗教活动的。

第四条 非法宗教活动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相关线索,包括身份信息、活动迹象等;事件相关线索,包括违反第三条所列的各类非法宗教活动相关线索材料等;物品相关线索,包括非法印制、传播的宗教宣传资料等;资金相关线索,包括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异常的经济往来、不明资金流向等;场所相关线索,包括非法宗教场所、场所异常活动等;往来相关线索,包括明确参与人员间的联系与互动、提供活动相关的信息或者物品传递证据、网络传教、有明确违法意图和行动策划的网络群组活动等。

第五条 群众发现或者知悉涉非法宗教活动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

(二)来信举报;

(三)当面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州、县(市)统战、民族宗教部门举报电话,也可直接拨打公安报警电话进行举报。或者以书面材料、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州、县(市)统战、民族宗教部门以及向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举报。

鼓励实名举报,举报时尽可能具体翔实,提供可以查证的图片、文字和音视频等依据,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查证和奖励。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受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的线索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二)及时反馈原则。对举报线索的核实情况除涉密内容外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三)多人奖励原则。对同一问题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问题线索进行奖励,由联名举报人平均分配奖励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四)严守法律法规。举报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制造假证,诬告、诬陷他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举报等。

第七条 奖励标准

民族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的核实情况,进行分级认定奖励:

(一)一般线索奖励200元至500元;

(二)较大线索奖励500元至1000元;

(三)重大线索奖励1000元至5000元。

第八条 举报线索奖励等级评定,一般线索和较大线索由负责办理该线索部门经办人员提出初步评定意见,经属地乡镇(街道)或者县(市)统战、民族宗教部门审核,并报州级统战、民族宗教部门审核认定。

重大线索奖励等级须经州级统战、民族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九条 奖励兑付按照县(市)级实地核实查处,州级负责审核兑付执行。

第十条 县(市)统战、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非法宗教活动后,及时核实举报人信息,明确奖励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填报《皇冠手机APP官网非法宗教活动举报奖励审批表》,按照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受理登记机关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当真实,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统战、民族宗教和公安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收回奖励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及提供的线索,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查实的违纪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皇冠手机APP官网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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