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云南御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上列企业对我局拟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21户)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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