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 索引号: zscjdglj/2026-0011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7-06
- 时效性: 有效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报第三期(2026)
为深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推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地见效,红河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通报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震慑、规范引导,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某某服务社未经备案许可从事餐饮外卖配送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5日,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元阳县某某服务社未进行备案(取得《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表》)擅自从事餐饮外卖配送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备案许可擅自从事餐饮外卖配送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相关违法情节及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是网络餐饮监管中平台主体未依法备案、拒不整改持续经营的典型违法案例,集中反映出区域自营外卖平台合规意识薄弱、主体责任落实缺位的行业共性问题,具有较强执法借鉴与行业警示意义。本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有效惩处了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更有力地震慑警醒同行业违法违规经营者。
二、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平台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案情介绍: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红河县某第三方平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自建网站备案信息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执法人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平台不能只做"流量中介、收银员",必须当食品安全守门员。备案是责任起点,不备案等于放弃管理、逃避责任。必须树立"备案即担责"意识:谁运营、谁备案、谁负责,备案不是形式,是食品安全与市场秩序的法治底线。
三、云南省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1日,云南省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屏边苗族自治县某某小吃店存在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食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云南省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屏边苗族自治县某某小吃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当场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因在屏边苗族自治县经营多家店,没有第一时间查看库存,导致边柜里存放的草莓发霉变质。当事人还在屏边苗族自治县某某、某某两个平台上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本案的办理坚持公平公正、程序正当、文明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通过公正、文明、有温度的执法方式,使执法行为既符合法理,又契合情理与社会期待,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饮食安全的信任感和获得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