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信件归属 | 蒙自市 | ||
|---|---|---|---|
| 信件标题 | 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 ||
| 内容 | 6月1日上午,我父亲(离休干部)到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腿部治疗。到门诊交费大厅刷医保卡时被告知需要自己缴纳16元的自费项目。请问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对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规定。谢谢。 | ||
| 创建时间 | 2017-06-01 | ||
回复信息
| 回复日期 | 2017-06-22 | ||
|---|---|---|---|
| 回复部门 | 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 回复内容 |
同志: 您好!收到您的信件后,我委针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患者因右膝疼痛不适于2017年6月1日到州第一人民医院骨科一科就诊,诊断为"右膝重度骨性关节炎",给予玻璃酸钠关节腔内注射治疗,实际收费项目为玻璃酸钠注射液一支160.65元,医保统筹支付160.65元;关节腔注射(31130002a)一次56.00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40.00元,患者自费16.00元。 根据《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红河州州级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红发改收费[2017]127号)及《关于红河州州级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调整方案的通知》(红医保[2017]14号)文件规定,"关节腔注射(31130002a)"原执行价为40.00元/次,调整后价格为56.00元/次,医保支付40.00元/次。按照《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中共红河州委老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州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红人社发[2014]113号)精神,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报销按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报销范围执行,超出报销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故患者所做的关节腔注射项目,超出医保支付费用的部分(16元),需患者自费支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医院的监管力度,要求医院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沟通交流,做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让群众清清楚楚就医、明明白白消费。
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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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人 | 州卫计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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